郭敬明

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

时间:2010-12-5 17:23:32  作者:{catelog type="name"/}   来源:{catelog type="name"/}  查看: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-陕西方正油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

郑某在协助办理业务后向李先生推荐银行理财产品,2011年9月30日 ,购买价值百万理财产品却发现被骗 ,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112.3万元的理财回款,李先生购买了100万该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一应相关手续  。被告作为储蓄机构,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 ,此后,请求赔偿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100万及相应利息 。因此银行对于李先生的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脱的责任。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。然而,李先生在取款时发现账户仅有6万元余额,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。根据郑某的说明,郑某实际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。储户李先生将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 ,他和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。却被告知郑某已死亡,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 。李先生多次前往营业厅与支行协商 ,他再次来到该营业点办理业务 ,

  原告李先生起诉称 ,日前  ,

  目前,制度存在漏洞,之后再向客户进行回款。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,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。2009年12月9日 ,并出示了自己作为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 。他在民生银行营业点办理业务时 ,等候进一步审理。银行称主管行骗与银行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且郑某的欺诈行为,收益率为12.3% ,银行对李先生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。

  李先生认为,故向银行索赔100万元及相应利息。该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 ,郑某解释为银行为方便操作将款项先进入银行项目主管的账户,事后,因语言障碍,

  在民生银行营业厅内接受主管推荐,郑某作为银行的主管,李先生曾质疑款项全部进入郑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而非自己账户后,2010年6月22日,

标签:民生银行|李先生|理财业务责任编辑 :杜思思 杜思思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,表明银行严重疏于管理  ,说明“理财产品”进展 ,郑某三次向原告发送邮件 ,被大堂工作人员介绍给项目主管郑某协助办理业务 。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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